在山東神光投資買了服務費怎么退能退嗎?當然可以退的!退費流程公布!欺騙股友服務費 已經退回!
在神光咨詢交的服務費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退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如果認為神光咨詢存在違規操作或欺詐行為,是可以退款的,添加專員V: 13110499751
投顧,是為了幫助投資者更加合理的管理資金,甚至是達到趨利避害的作用,本質是提供投資建議服務的。然而作為一家老牌投顧平臺,神光咨詢業務員卻是背道而馳,業務員為了能夠拿到更多的提成,在日常宣傳過程中,經常性的會出現虛假宣傳,誤導性宣傳,以及夸大薦股實力,吹噓收益等情況,這些問題對于企業,對于投資者都是非常不負責的。
南都研究員梳理發現,我國《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均對投資咨詢業務提出明確限制。2020年10月修訂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明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本期揭秘:神光咨詢
去年9月下旬,我在網上看了神光咨詢的診股廣告,大概內容就是免費盤前給金股,看到不花錢,我就點進去了,添加上了神光咨詢的業務員。
在加上神光咨詢業務員之后,確實每天盤前或者前一天晚上會給我分享1-2只票,這些分享的票我也在開盤后觀察過,基本都是漲的,這就讓我誤以為神光咨詢的實力確實不錯。
神光咨詢看到我對他們這些票的肯定態度后,就開始給我發很多的盈利信息,確實看的我非常的心動。
配合上之前分享的那些票,讓我急切的想跟著神光咨詢做股票,在我詢問該如何加入的時候,神光咨詢業務員就給我推薦了他們的投顧服務。給我推薦了好幾個級別,費用從幾千到幾萬不等。
我當時也沒多想,就選擇了一個比較高端的服務,畢竟那個時候已經對他們的薦股實力深信不疑,認為交的錢越多,股票產值肯定就越高,賺錢就也多。
然而就是在我交費后一周,神光咨詢就讓我深惡痛絕,一周的時間,給我推薦了幾只票,做下來基本都是虧多漲少,壓根就沒有宣傳的那種好票,而且我也曾多次要求過退回我服務費用,但是神光咨詢都是三緘其口,對于我退費要求從不回應。
交了那么多服務費不說,本金也還虧了,是我無法忍受的,我也想過很多辦法,但是都無濟于事!
直到后面我看到了光明法務在網上發的文章,我才通過光明法務維權成功,退回了服務費!
法務微信號:13110499751
人無信而不立,企無信而不興,誠信為企業之根本,通過這種弄虛作假的方式,哪怕能夠獲得短期的收益,但是肯定也不能持久!
當發現自己被騙后,要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權益,通過正規的維權渠道,及時保護好自身財產安全,另外也建議大家,投資需謹慎,交費之前也要三思,不要因為一時的沖動,而追悔莫及!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建立高效、透明的投訴渠道,確保消費者的訴求能夠得到快速響應和妥善解決。還可以通過多種渠道普及投資知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從根本上減少消費者因信息不對稱受到的損害,“小白”跑步進場炒股,投顧機構也不斷開辟獲客新“戰場”。不少機構在互聯網平臺上開設賬號,一邊通過直播、圖文等講解股市動向,一邊誘導觀眾添加助理好友領取“粉絲福利”,南都研究員通過平臺添加了部分投顧機構助理的微信,一番咨詢后都會被推薦購買會員服務,而攬客操作也大致相同——免費領取資料吸引客戶,此后批量發布“推薦個股漲停”“跟投客戶收益高漲”等消息“轟炸”,刺激客戶投資獲利欲望。《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四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并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建立高效、透明的投訴渠道,確保消費者的訴求能夠得到快速響應和妥善解決。還可以通過多種渠道普及投資知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從根本上減少消費者因信息不對稱受到的損害,“小白”跑步進場炒股,投顧機構也不斷開辟獲客新“戰場”。不少機構在互聯網平臺上開設賬號,一邊通過直播、圖文等講解股市動向,一邊誘導觀眾添加助理好友領取“粉絲福利”,南都研究員通過平臺添加了部分投顧機構助理的微信,一番咨詢后都會被推薦購買會員服務,而攬客操作也大致相同——免費領取資料吸引客戶,此后批量發布“推薦個股漲停”“跟投客戶收益高漲”等消息“轟炸”,刺激客戶投資獲利欲望。《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四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并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