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與被告彭某相識不久便舉行婚禮,被告彭某生一女后,劉某發現并不是親生,便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請求賠償。近日,信陽市浉河區法院作出一審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對女兒撫養費5000元和精神撫慰金15000元。
原告劉某與被告彭某于2012年正月經人介紹認識,2012年5月1日舉行婚禮,2012年8月9日登記結婚,2013年3月20日,被告彭某生一女。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未積極培養夫妻感情。女兒出生后,周邊的人說女兒不像自己,甚至更有人傳言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劉某抱著半信半疑的態度,單方帶著女兒做DNA親子鑒定,2013年9月6日,劉某接到親子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證實女兒果然不是自己親生的。不久,痛苦的劉某訴至法院,以感情破裂為由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經調解后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對于離婚請求予以支持。經DNA親子鑒定,鑒定結論劉某不是女兒生物學父親,原告劉某對其不存在法定撫養義務,被告彭某返還原告劉某撫養女兒而支出的撫養費5000元。因女兒是彭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所生,被告有過錯導致離婚,劉某請求損害賠償,經綜合考慮支持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酌定15000元。